为稳定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商请报送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有关材料的函》。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高标准创建一批绿色发展理念突出、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完善、养殖管理规范、能够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国家级示范区,进一步提升水产养殖业整体发展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创建数量
东、中部地区各省(区、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4个;西部地区各省(区、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4个,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2个。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数量要求报送并明确创建单位排序。
三、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动员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进行申报,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创建内容和要求,积极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早达到国家级示范区标准。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年版)》要求,认真做好对创建示范主体的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择优报送。
国家级示范区采取线上线下同步申报方式,各省(区、市)通过“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管理系统”(网址: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组要做到现场核查、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审核关,认真核对示范单位基本信息及验收结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
(二)加大扶持、扩大宣传。各地要积极争取支渔惠渔政策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鼓励涉渔转移支付等资金向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单位倾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 (三)强化督导、及时总结。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指导、工作考核,对工作中发现国家级示范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我部,严重者将取消其称号。我部也将适时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督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年度考核报告请于12月20日前报送我部。
干货补充——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怎么申请?
一、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1、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1)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2)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3)生产经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联合体应为同一养殖类型。
(4)除工厂化养殖类型外,东、中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亩(含)以上,西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0亩(含)以上。为工厂化养殖类型的,占地规模须在亩(含)以上,养殖车间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
(5)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6)若为非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当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并具有养殖尾水净化处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若为网箱、网栏、筏式、吊笼等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7)农业农村部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2、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
(1)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2)东、中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2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1万吨(含)以上;西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1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吨(含)以上。
(3)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率达90%(含)以上。
(4)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机构健全或具有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
(5)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8%(含)以上。
(6)建立占示范区养殖面积10%(含)以上的核心示范区,实施标准化生产。
(7)农业农村部和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创建示范和考核验收程序
1、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书;
(2)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3)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估报告。
来源:农业农村部,乡村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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