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畜禽养殖场户业主朋友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业主必须承担畜禽粪污污染防治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主动履行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畜禽养殖业主要依法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禁粪污乱堆乱放、偷排直排,病死畜禽乱丢乱弃、随意处置,确保不污染环境,不传播动物疫情。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做好畜禽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规模以下养殖主体结合实际,粪污通过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委托协议处理、堆积发酵就地就近还田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病死畜通过配套建设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焚烧深埋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
四、畜禽养殖业主结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通过流转、协议、合约等方式配套粪污消纳土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的,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等要求;畜禽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要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五、畜禽养殖业主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将面临经济处罚,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畜牧兽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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