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鄂尔多斯市广大畜禽养殖场户业主朋友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业主必须承担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主动履行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畜禽养殖业主要依法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禁乱堆乱放、偷排直排、污染环境。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要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规模以下养殖主体要结合实际,通过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委托协议处理、堆积发酵就地就近还田等方式实现资源化利用。
四、畜禽养殖业主结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通过流转、协议、合约等方式配套粪污消纳土地;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的,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等要求;畜禽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要求。
五、畜禽养殖业主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造成环境污染的,将面临经济处罚,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编辑|周帅
审核|王雅敏
终审|哈斯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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